法律上的过失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按常理应该能预见事情的结果而因自己疏忽大意没能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了行为后果但相信自己能预防后果的出现,由于过于自信导致后果出现
意思是指“应注意的、能注意的,而未注意”,或是无法达到一般合乎理性之人所应达到的谨慎程度。
出处
《管子·山权数》:
“晋有臣不忠於其君,虑杀其主,谓之公过。
诸公过之家,毋使得事君,此晋之过失也。
”
损坏,多数是主观对象在不经意的时候,因为过失而破坏的,影响比较小,非本意。
毁坏多数是主观对象具有明显的破坏目的,有意或有目的地对某种设置、物品的破坏,造成的影响比较大。
词性色彩上,毁坏更大于损坏。
一时过失的意思是指一时间的过失,我认为很多人都是可以出现一时的过失的,因为每一个人都不是非常完全的一个人,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很完美,所以每一个人都会出现一时的过时,正所谓人有失手,马有失蹄,说的就是这一个原理,如果说有一个人出现了一时失手,那也是正常不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