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又称“收养”,指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
在旧中国,领养是为了“传宗接代”,“祭祀祖先”,“养儿防老”。
新中国也允许领养子女,其目的是抚养和教育下一代。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虽不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但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一经合法成立,就应视为血亲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亲父母子女相同,双方均不得虐待和遗弃。
养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终结。
收养词意:
收下别人的儿女作为自己的儿女来抚养。
收:
收留;养:
抚养。
拼音:
shōuyǎng例句:
1.战后很多好心人都表示要收养烈士遗孤。
2.李月辉从十三岁起,就是一个父母双亡的孤儿。
他的伯伯收养了他。
引证:
1.《庄子·盗跖》:
“收养昆弟,共祭先祖。
”2.宋苏轼《与朱鄂州书》:
“遇饥年,民多弃子,因盘量劝诱米,得出剩数百石别储之,专以收养弃儿。
”